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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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以下地區,全鹽量水質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
4.1.2 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
4.2 當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 標準的實施與管理
5.1 本標準由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與管理,環保部門負責監督。
5.2 嚴格按照本標準所規定的水質及農作物灌溉定額進行灌溉。
5.3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處理后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本標準。
5.4 嚴禁使用污水澆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 水質監測
6.1 當地農業部門負責對污灌區水質、土壤和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和評價。
6.2 為了保障農業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區灌溉期間,采樣點應選在灌溉進水口上。化學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標準數值為一次測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項標準數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測定的平均值。
6.3 本標準各項目的檢測分析方法見表2。
表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選配分析方法
序號
項目
測定方法
檢測范圍mg/L
注釋
分析方法來源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3以上
GB 7488
2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鹽法
10~800
GB 11914
3
懸浮物
濾膜法
5以上
視干擾情況具體選用
GB 10911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測得為亞甲基鹽活性物質(MBAS),結果以LAS計
GB 7494
5
凱氏氮
濃硫酸-硫酸鉀-硫酸銅消解-蒸餾-納氏比色法
0.05~2.0
前處理后用納氏比色法,測得為氨氮和有機氮之和
納氏比色法采用GB 7479
6
總磷(以P計)
鉬藍比色法
0.025~0.6
結果為未過濾水樣經消化處理后,測得為溶解的和懸浮的總和
7
水溫
8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9
全鹽量
重量法
10
氯化物
硝酸銀容量法
10以上
結果以CL-計
GB 5750
硝酸汞容量法
可測至10以上
11
硫化物
預處理后用對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0.02~0.8
結果以S2-計
預處理后用碘量法
≥1
12
總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