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的勞動法知識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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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哪些勞動爭議?
答:(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該如何與用人單位協商?
答: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工會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是本單位以外的,雙方都信任的人員。協商和解成功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