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人申請進行檢測、校準或其他能力的認可,必須提供參加了至少一項適宜的能力驗證計劃、比對計劃或測量審核的證明。
評審組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資料,當發現文件不符合要求時,秘書處或評審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采取糾正措施。秘書處根據評審組長的提議,認為需要時,可與申請人協商進行預評審。預評審只對資料審查中發現的需要澄清的問題進行核實或做進一步了解,不做咨詢,但須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的預評審報告。在申請人采取有效糾正措施解決發現的主要問題后,評審組長方可進行現場評審。
1. 目的
規范公司質量監督活動,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性,確保檢測過程受到嚴格控制。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與檢測工作質量有關的質量監督工作。
3. 職責
3.1質量負責人負責質量監督工作的管理、指導、確定實施監督的時機、方法。
3.2檢測部主任負責確定實施監督的具體對象和內容。
3.3質量監督員負責實施質量監督活動,并對所采取的糾正進行驗證。
4. 工作程序
4.1公司應選擇熟悉檢測方法和程序,了解檢測工作目的,能正確評價檢測結果的人員擔任質量監督員。公司應至少配置1名質量監督員,并由公司正式發文任命。
4.2質量監督員應在質量負責人的指導下實施質量監督,確保《GGW/CX26-2019 檢測工作程序》的有效執行。
4.2.1質量監督的內容一般為:
a) 檢測方法選擇的正確性;
b) 檢測樣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c) 檢測人員上崗資格符合性;
d) 檢測所用測量設備的符合性、正常性和檢定、校準狀態有效性;
e) 檢測環境條件符合性;
f) 檢測標準、指導書執行的正確性;
g) 檢測原始記錄的真實性和原始性;
h) 檢測報告在編制記錄過程中的完整性、正確性;
i) 質量監督員認為有必要監督的其他問題。
4.2.2質量監督工作應在下列情況發生時實施:
a) 公司間比對(能力驗證時);
b) 新開展項目首次執行檢測工作時;
c) 新設備投入使用時;
d) 客戶投訴,需對檢測進行復驗時;
e) 新上崗人員開展檢測時;
f) 檢測數據有異議或數據處于臨界狀態時;
g) 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檢測;
h) 糾正措施執行時;
i) 質量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實施質量監督的其他情況。
4.2.3質量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質量監督實施的具體計劃。計劃確定后,質量負責人填寫"質量監督實施任務通知書",明確監督內容和時機,該通知應下達至相關的質量監督員。
4.2.4質量監督員根據要求對檢測過程進行連續的監督,并記錄監督情況。必要時,由質量負責人對監督情況進行有效性評價。
4.3質量監督員在質量監督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會影響檢測結果的問題時,應立即向檢測人員提出,并有權制止檢測工作。一般情況,質量監督員應提出糾正要求,由檢測人員負責糾正。情況較嚴重或現場無法立即糾正的,由質量監督員填寫"糾正偏離通知書"。檢測人員在未完成糾正前,不得開展類似的檢測工作。
4.4質量監督員在實施質量監督與被監督人員發生爭議而無法確認時,應記錄相關情況,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匯報,由質量負責人裁定爭議。
4.5質量監督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采取的糾正進行驗證,當能證明不合格已消除時,可以繼續檢測工作。
4.6質量監督員應將完整的質量監督過程和結果填入"質量監督記錄表"中,并將記錄交給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在"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登記表"做登記手續后,歸檔保管。
4.7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應進行跟蹤,同時對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加強監督和控制。
更新時間:2026/4/21 1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