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4.4實施與運行
4.4.1組織結構和職責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
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控制提供必要的資源,其中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為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提供
依據。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要求。應要求其工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
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處于每一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執行環境方針與程序,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
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或)工作經驗,從
而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更新時間:2016/10/11 13: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