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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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全國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第二章 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五條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第六條 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第七條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