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相關規定,各單位要明確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分管領導,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檔案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網絡,做好電子文件歸檔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從電子文件產生時就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對其實施超前管理,以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在電子文件的管理過程中應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電子文件的形成、承辦、運轉、整理等工作,一般由承辦(業務)部門負責;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日常監督、指導和保管、開發利用等工作,通常由檔案部門或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
歸檔電子文件應與其他門類和載體的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檔案部門要配備與業務部門相互兼容的計算機及軟、硬件系統,保證歸檔電子文件的有效識讀。檔案人員應忠于職守,具備計算機專業知識,熟悉掌握本單位使用計算機系統的操作技能,組織編寫歸檔電子文件的各種檢索工具,并積極主動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歸檔電子文件的作用。
第三章
歸檔范圍、保管期限
第八條
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歸檔前要對其進行鑒定。具有重要憑證、依據和參考價值的電子文件,應按照歸檔范圍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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