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房建材料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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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辦理縮小認證范圍有關事宜。 第六章 認證后的監督與復評第十九條 為保證獲準認證供方的產品質量穩定,中心負責認證供方的日常監督工作。第二十條 獲準認證供方必須每年接受中心對其認證證書有效性的確認和監督復查。第二十一條 在認證有效期內,對獲準認證供方質量體系的監督審查每年至少一次。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每年一至二次。視情況中心可對供方實行非例行的監督工作。第二十二條 質量體系監督審查、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樣檢驗由中心統籌組織安排。第二十三條 監督審查組應及時向中心提交監督審查報告,分包認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向中心提交監督檢驗報告。認證中心定期將日常和非例行的監督審查檢驗情況報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第二十四條 全面復評 (一) 認證有效期滿的供方可連續申請再次認證。 (二) 需申請再次認證供方須在有效期滿前半年提出再次認證申請。 (三) 對申請再次認證供方,中心須進行全面復評,復評程序按本"管理辦法"第三章執行,中心視具體情況可簡化部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