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房建材料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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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與撤銷第二十五條 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一)在認證有效期內,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心向企業發出暫停使用認證證書通知書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內不能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1、監督審查發現認證企業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達不到認證時的要求的; 2、質量體系發生變化,不符合認證條件的; 3、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不當的; 4、用戶對認證產品質量反映較大,經查實的;5、認證證書持有者未按時交納認證費用的。 (二)供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針對存在問題認真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向中心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三)中心對供方整改結果進行審查,達到整改目標的,中心向供方發出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通知書。 (四)整改完成后半年內中心可安排增加對產品的監督抽查,增加的監督抽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五)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第二十六條 注銷認證證書和停止使用認證標志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心注銷并收回其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 1、由于認證標準和補充技術條件的變更,供方產品質量達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