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授權人員批準辨析
最近更新: | 人氣: 10807
ISO 9001:2000(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8.2.4條款要求:“除非得到有關授權人員的批準,適用時得到顧客的批準,否則在策劃的安排(見7.1)已圓滿完成之前,不應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以下簡稱“第一種批準”)。標準的8.3b)條款規定:“經有關授權人員批準,適用時經顧客批準,讓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以下簡稱“第二種批準”)。這是兩種對產品進行控制的要求,其內涵大不相同,但由于標準對它們的描述有某些相近之處,在理解和實施時有可能引起混淆。為此,本文對這兩種“授權人員批準”活動進行對比分析,以期為標準的使用者提供一些幫助。
一、“第一種批準”的內涵
標準在“8.2.4產品的監視和測量”中要求:“組織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以驗證產品要求已得到滿足”。這樣做的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交付給顧客的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這是每一個組織都必須進行的控制活動。
這種監視和測量應根據產品類型的特點,依據產品實現策劃的安排(標準7.1條款),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對于制造業來說,產品要求的驗證通常包括三個階段, 即進貨(例如原材料、零部件、外協件)、嚴的生產提供中(例如各個工序)、最終產品的檢驗和試驗。監視和測量的依據應該是經策劃完成的質量計劃、檢驗計劃、檢驗規范、相關程序和接受準則等。當組織產品類型的特點不同時,應按不同的策劃安排進行驗證活動。對于某些服務行業,上述三個階段之間的界線可能不很明顯,在服務提供過程中往往很難區分過程或產品的監視和測量。符合接受準則的有效證據應予保持,該證據應具有授權放行產品人員的認可記錄。
通常,只有按標準在“7.1產品實現的策劃”中提出的要求,經監視和測量合格的產品才能放行或交付服務。但是,考慮到組織內外部的某些實際需要,標準又對放行產品或交付服務給出了一個特例:得到組織內部授權人員批準或在適用場合得到顧客批準時,在產品未圓滿完成7.1條款提出的那些監視和測量之前也可以放行產品或交付服務。實際上,這就是ISO9001:1994標準中所說的“緊急放行”和“例外放行”,只是1994版標準只允許在進貨和過程檢驗與試驗時進行,而2000版標準允許“在產品實現的適當階段進行”(擴大到交付階段),體現了更大的靈活性。但是,這類特殊放行是有風險的。為了使這種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必須予以嚴格控制:
l. 要權衡利弊,不能使這種放行影響到后續產品的質量。因此,需要授權人員履行批準手續,適用時還要得到顧客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