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再論特殊過程和關鍵過程》中的兩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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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中國質量認證》2003年第4期刊載的《再論特殊過程和關鍵過程》(以下簡稱《再論》)一文中的兩個說法有些想法,談出來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針對特殊過程的控制,《再論》一文認為“不只是操作人員,檢驗員也應該持《資格證》上崗從事檢驗工作”。其理由之一是“產品質量合格與否至關重要,應有具有資格證明是起客觀證據作用的《資格證》,而不是領導的授權書。”該文還說:“不要求檢驗員具有《資格證》的觀點是生搬硬套2000版ISO9001標準的反映,也是缺少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的表現”。但問題是:誰給檢驗員發《資格證》呢?
按照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持證上崗的檢驗工有如下幾種 :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貴金屬首飾鉆石寶玉石檢驗員、動物檢疫檢驗員。其證書的頒布程序為:由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將考核合格人員的名單報經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再報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批準后,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證書編碼方案和填寫格式要求統一辦理證書,加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專用印章,經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送交本人。
對于其他檢驗員崗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沒有規定持證上崗。那么,應由誰發怔呢?是企業自己發還是上級機關發?如果上級機關沒有發這種證書的機構,企業該怎么辦?如果由企業按照GB/T19001:2000標準6.2.1條款關于“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是能夠勝任的”規定向能夠勝任的檢驗員頒發證書,其名稱叫《資格證》或“授權書”,有什么不同呢?
請注意:GB/T19001:2000標準8.2.4條款“產品的監視和測量”中要求“記錄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和“除非得到有關授權人員的批準……否則……不應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都講到一個“權”字。由此看來,有《資格證》而沒有得到授權也不行。因此,實際情況不像《再論》所說“其首要的資格證明是起客觀證據作用的《資格證》,而不是領導的授權書”。我覺得,在這里“授權書”比《資格證》更重要。
GB/T19001:2000標準在任何條款中都沒有講到《資格證》,也沒有講到“授權書”,至于以什么方式表征“能夠勝任”和“有權”,可由組織視情況而定,不能以一個企業或一個行業的情況對所有組織作統一的要求。這正是標準的高明處。所以,強調“在特殊過程中檢驗員必須是能夠勝任的”是可以的,如果堅持“檢驗員必須持《資格證》上崗從事檢驗工作”,就有點強人所難了。在國家要求檢驗員必須持證上崗的崗位,當然應該持證上崗;對國家沒有這種規定的崗位,也要求不許持證上崗就不一定合適了。因此,不要求檢驗員必須有《資格證》,未必是“生搬硬套”2000版ISO9001標準的反映”,也未必是“缺少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