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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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其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工作。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對方針、目標以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規范使用指南
本附錄對"要求"作了進一步說明,以防止對"規范"的錯誤解釋。本附錄僅涉及第4章中所述的關于"要求"的內容。
A1 總要求
實施"規范"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是改進環境表現(行為)。"規范"立足于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即組織將定期評審與評價其環境管理體系,以尋求對它進行改進的可能性并予以實施。而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是為了實現環境表現(行為)的進一步改進。
環境管理體系為持續改進的實現提供了一個結構化的過程,改進的程度和范圍由組織根據其經濟狀況和其他客觀條件自行決定。盡管可以期望通過采用系統化的方法,實現環境表現(行為)上的某些改進,但應當認識到,環境管理體系畢竟只是一種工具,其作用是幫助組織去實現和系統地控制它自己設定的環境表現(行為)水準。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本身并不必然地導致立即降低有害環境影響的結果。 是在整個組織內,還是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本標準,可由組織自行決定。如果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分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這些特定部門或活動。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盡與復雜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體系運行的資源,都取決于組織的規模及其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對于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把環境事務納入整個管理體系,將有助于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同時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確責任。
本標準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是建立在一個由"計劃(策劃)、實施、檢查、評審"諸環節構成的動態循環過程的基礎上。
該體系應使組織能夠:
a) 制定適宜的環境方針;
b) 確定其過去、當前或計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 確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d) 確定優先事項,建立適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 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
f) 順利開展規劃(策劃)、控制、監測、糾正措施、審核與評審活動,以確保對環境方針的遵循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