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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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 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的描述;
c) 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
4.4.5 文件控制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 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d) 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 對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應規定并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應針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制定計劃,確保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程序的建立應符合下述要求:
a) 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和目標與指標的運行,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
c) 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便:
a) 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適宜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修訂,并重新審批;
c)確保對文件的修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發放到需要它們的崗位;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 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誤用。如出于某種目的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以確保它們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