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1996版與ISO14001:2004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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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具有可追溯性。
4.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 是否符合計劃的環境管理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所涉及的運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
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程序, 用來規定
??策劃和實施審核及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審核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它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內容應包括對環境管理體系,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評價、修改的需求和改進的機遇。管理評審記錄應予保存。
管理評審的輸入包括:
l 內部審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l 和外部相關方的交流,包括抱怨;
l 組織的環境績效;
l 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l 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狀況;
l 以前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
l 客觀環境的變化,包括與組織環境因素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有關的發展變化;
l 改進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為實現持續改進的承諾而做出的,和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一)總體及引言的修改
1、總體性的修改
1) 標準名稱的變化
ISO 14001: 1996
ISO14001:2004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環境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2) 體系要素的修改
有兩個要素(原4.3.3和4.3.4)合并為一個(現4.3.3),另外有一個要素(原4.5.1)拆分為兩個(現4.5.1和4.5.2),仍為17個要素。一些要素的名稱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