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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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如有與交通部、海事局、船檢局頒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規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國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頒布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航區劃分
海船的航區劃分為以下四類:
1.無限航區
2.近海航區,系指中國渤海、黃海及東海距岸不超過20海甲的海域;臺灣海峽、南海距海岸不超過120海甲(臺灣島東海岸、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過50海甲)的海域。
3.沿海航區。系指臺灣島東海岸、臺灣海峽東西海岸、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過10海水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過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風條件且有拖救
能力的島嶼海岸不超過20海里的海域,但對距海岸超過20海甲的上述島嶼,船檢局將按實際情況適當縮小該島嶼周圍海域的距岸范圍。
4.遮蔽航區,系指在沿海航區內,由海岸與島嶼、島嶼與島嶼之間,島嶼與海岸之間的橫跨距離不應超過10海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的安全生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局頒布
的水上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法令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船舶水上調遣拖航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認真落實交通部、海事局、船檢局和本規定的關于工程船舶安全調遣拖航的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必須認真落實企業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三條 集團各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號文頒布的《中國船舶報告系統管理規定》的要求,參加船舶報告系統并接受指導,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甚高頻VHF及其有關水上航務和公眾通信渠道的開通,確保水上通訊及水上搜救通訊的暢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近海航區、沿海航區海域的拖帶航行,其航區劃分見附件。
第五條 集團所屬企業應依據國家法律以及國家海事、船檢主管部門與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詳細周密的安全調遣拖航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