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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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各級領導,車輛調度人員必須加強對機動車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在交待運輸任務的同時必須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對長途運輸車輛必須填寫《安全運輸交底書》,嚴禁違章指揮。
4.3 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司駕人員的業務素質,各單位必須堅持每周一的安全活動,并保證學習時間在1小時以上,保持記錄。
4.4 加強對公司機動車輛安全運行的檢查監督,各單位必須嚴格堅持車輛月檢制度,并逐車做好檢驗記錄。
4.5 公安處依據本細則和《安全管理考評標準》對基層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季度、年中、全年檢查評比,綜合考核,并按本細則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處罰。
4.6 公司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交通管理機關和公安處報告,并向有關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接收調查處理,對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本細則加重處罰。
4.7 公司交通事故由公安處統一對外進行處理。公安處交管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后,在當日向處長、分管經理報告。對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要由分管經理或公安處長親自組織處理,并在24小時內向局報告。
4.8 對經交通管理機關受理的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7日內由事故單位依據本細則規定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連同事故責任者書面檢查一同報公安處。
4.9 各項罰款、事故經濟賠償,除當場交納的外,均由人事處從有關單位《工資卡》中扣除,并轉入公安處《交通安全獎勵基金卡》,該扣罰款列為公司交通安全獎勵基金。
5.處罰與獎勵
5.1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尚不夠刑事或行政處分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罰,并由公安處監督執行:
a、對1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1次處罰10元,年
內累計3次以上的,處罰50元;
b、對1次無故不參加車輛月檢的,處罰50元。
c、年度檢審時車輛檢驗不合格,處罰100元;
d、對酒后駕車或將所駕車輛交給無證或與證不符人員駕駛車輛的,處罰200元,由此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本細則第5.4條給予處罰;
e、因違章被交通管理機關下發違章通知書兩次以上的,視情節輕重處罰50-100元。
5.2 對發生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駕駛員,除當地管理機關給予各種處罰外,公司按如下規定處罰:
a、凡發生各類交通事故的,均由所在單位扣罰肇事者當月獎金;
b、發生次要責任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賠償總經濟損失的2%;
c、發生負有同等責任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賠償總經濟損失的5%;(賠償總額不超過事故者本人當年總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