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制訂程序
最近更新: | 人氣: 7503
1、目的
對確定的重大環境因素、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進行控制,以提高環境績效。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確定的重大環境因素的相應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制訂。
3、職責
3.1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重大環境因素相應的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制訂;
3.2總經理負責配置相應的資源。
4、名詞定義
無
5、作業程序
5.1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制定準則
在判定目標指標時應考慮環境方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重大環境因素,技術可行性、財務、運行及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應符合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精神。
5.2制訂環境管理方案的步驟:
5.2.1考慮技術可行性、財務及運行狀態方法和時間限制、責任者等。
5.2.2應確定具體的步驟,規定相應的時間要求(完成時間應與目標
指標相對應并與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相統一),包括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財政資源等的資源要求,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及權限。
5.2.3完成目標指標的方法(措施)及總概算:
針對每一環境指標一般會有一種或多種措施方案,確定最佳措施方案時,應考慮如下問題:
a. 是否解決具體問題。
b. 是否考慮了解決問題的優先次序并能導致環境績效的改進。
c. 所確定的措施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充分利用企業的有效資源。
d. 是否符合企業經營戰略的需要。
5.3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批準
總經理負責對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的批準。
5.4環境管理方案的檢查與修訂
5.4.1 相關部門對本部門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按進度每月進行自查。
5.4.2 總務人事負責對全公司的環境管理方案實施情況每月檢查,檢查結果形成記錄,報環境管理者代表。
5.4.3 環境管理方案應根據公司活動、產品或服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和修訂。
5.4.4 環境目標和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時,總務人事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環境管理方案進行評定修訂或補充。
5.4.5 修訂的環境管理方案經總務人事匯總,由環境管理者代表審核后報最高管理者批準.
6、相關文件
6.1目標指標管理方案
7、記錄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