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和測量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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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保證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取得可靠準確的監測數據,特制定本程序,以便判斷環境目標、指標的實現,評價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并對體系的策劃、實施和改進提供依據。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環境管理體系運行中的環境監控和測量。
3、職責
3.1 文管中心負責組織對環保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目標、指標及環境管理方案完成執行情況的監控和測量及結果的評價。
3.2 財務課負責對能源、資源的消耗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評價。
3.3 品管課負責對監測、測量設備的校準、維護或向外委托校準。
3.4 對于本公司沒有能力進行監測與測量的項目,委托環保部門進行監測與測量。
4、名詞定義
無
5、作業程序
5.1 環境目標、指標的檢查
5.1.1 每個部門每月對本部門環境目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
5.1.2 文管中心每季對公司環保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目標指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程序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匯總。(“節能降耗”除外)
5.1.3 當監測項目的測量數據超出標準值時(即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值及本公司設定的標準或目標時),按“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序”執行。
5.2 廢氣的監測與測量
5.2.1廢氣,總務人事每年委托環保局對污染因子進行監測,并取得“監測結果報告”。
5.2.2當測量結果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1996)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91)]的相應指標時,總務人事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相應部門做出改進措施并進行跟蹤。
5.3 污水的監測與測量
5.3.1總務人事應每年委托環保局對公司是生活污水進行監測,并取得“監測結果報告”。
5.3.2 當監測結果超出規定的標準時,總務人事應根據狀況制定出改進措施。
5.4 噪音的監測與測量
5.3.1 總務人事應每年委托環保局對廠界噪聲進行監測與測量,并取得“監測結果報告”。
5.3.2 當噪聲超出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中的Ⅲ類標準時,人事總務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相應部門做出改進措施,并進行跟蹤。
6、相關文件
無
7、記錄
7.1監測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