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目標、指標及方案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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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制定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并有效實施,確保公司環境方針的實現。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的制定、實施、驗證、更新和改進等活動。
3、職責
3.1 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規劃/修訂公司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負責審批環境管理方案;
3.2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實施環境管理方案,以實現本部門所策劃的環境管理目標、指標;
3.3 貫標辦負責跟蹤、監督、驗證各部門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效果。
3.4 總經理負責審批公司環境管理目標、指標。
4、工作程序
4.1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制定/修訂應遵循如下原則:
a) 以公司的環境方針為框架,體現和支持環境方針;
b) 充分考慮公司評價出的重大環境因素;
c) 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規定;
d) 依據公司的技術水平、財務情況、實施能力、運行與經營要求;
e) 考慮通過工藝開發或改進產品而給公司帶來的商業機會;
f) 盡可能最大定量化,或是具有明確特征要求的定性描述,以便其具有可檢驗性;
g) 具有可行性,經過一定時期努力可以實現。所有環境目標與指標均有環境方案予以支持。
h)符合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精神。
4.2 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制定/修訂的時機:
a)環境方針首次制定;
b)環境方針修訂/更新;
c)每年一次(通常在管理評審后)對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系統修訂一次;
d)重要環境因素發生變更時;
e)總經理認為需要時。
4.3 環境管理目標、指標、方案的制定與批準
4.3.1 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各部門制定公司環境管理目標與指標,經充分討論、評估后,形成《環境目標與指標一覽表》,報總經理審批。批準后,貫標辦將《環境目標與指標一覽表》復印件發放至各相關部門/人員。
4.3.2 依據通過批準的《環境目標與指標一覽表》,各部門制定本部門的環境目標、指標,形成《部門環境目標與指標一覽表》,并負責策劃環境管理方案,形成《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一并報環境管理者代表批準。
《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的內容應包括:
a)所要實施的目標、指標;
b)明確相關職能和層次的部門/人在方案實施中的職責;
c)方案實施的方法措施、資源需求、人員安排、時間進度;
d)方案實施的時間安排。
4.3.3《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經環境管理者代表審批通過,即可予以實施。
4.3.4《環境管理方案實施表》復印件由編制部門發放至相關部門/責任人員。原件由貫標辦保存,以作驗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