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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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除經受審核方和審核組織書面授權,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則,不披露任何與受審核方及審核活動有關信息;
f)不接受受審核方及其工作人員或任何有利益關系的團體及個人的禮金、禮品等不正當收益;
g)不有意傳達任何錯誤的或易產生誤解的信息,以防影響審核或審核員注冊過程的完整性;
h)不以任何形式損壞注冊委或審核員注冊過程的聲譽,并且為任何針對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而進行的調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i)努力提高審核技能及聲譽;
j)接受安注委的監督;
k)按規定向安注委交納注冊費、復查換證費和年度注冊費。
12 罰則
對違反本準則的審核員,安注委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罰:
a)對未遵守行為準則的審核員,暫停其注冊資格6個月,情節嚴重者,撤銷其注冊資格;
b)對審核業績不合要求的審核員,視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級直至撤銷注冊資格;
c)對錯誤使用其注冊證書的審核員,視其程度予以警告、暫停注冊資格6個月直至撤銷注冊資格;
d)對不符合保持注冊有關要求的審核員,視其程度予以暫停注冊資格6個月、降級直至撤銷注冊資格;
e)若審核員未交納年度費用,暫停其注冊資格6個月,情節嚴重者,撤銷其注冊資格;
f)對觸犯國家刑律者,撤銷注冊資格。
13 投訴和申訴
13.1凡向安注委提出的有關審核員行為的投訴,由安注委負責部門記錄在案并予以調查,確屬審核員審核行為不當或違反安注委審核員行為準則的,按上述罰則作出處理。
13.2對安注委所作決定有異議的,可提出復議,或向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訴。
14 準則的制定和修改
本準則由安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負責解釋。
15 組織和實施
本準則由安注委辦公室組織實施。 1范圍
本準則規定了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活動的審核員所應具備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審核員注冊的要求,適用于所有向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注委”)提出注冊申請的人員及已注冊的不同級別的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