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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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接受安注委的監督;
k)按規定向安注委交納注冊費、復查換證費和年度注冊費。
12 罰則
對違反本準則的審核員,安注委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罰:
a)對未遵守行為準則的審核員,暫停其注冊資格6個月,情節嚴重者,撤銷其注冊資格;
b)對審核業績不合要求的審核員,視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級直至撤銷注冊資格;
c)對錯誤使用其注冊證書的審核員,視其程度予以警告、暫停注冊資格6個月直至撤銷注冊資格;
d)對不符合保持注冊有關要求的審核員,視其程度予以暫停注冊資格6個月、降級直至撤銷注冊資格;
e)若審核員未交納年度費用,暫停其注冊資格6個月,情節嚴重者,撤銷其注冊資格;
f)對觸犯國家刑律者,撤銷注冊資格。
13 投訴和申訴
13.1凡向安注委提出的有關審核員行為的投訴,由安注委負責部門記錄在案并予以調查,確屬審核員審核行為不當或違反安注委審核員行為準則的,按上述罰則作出處理。
13.2對安注委所作決定有異議的,可提出復議,或向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訴。
14 準則的制定和修改
本準則由安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負責解釋。
15 組織和實施
本準則由安注委辦公室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