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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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根據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等材料對申請者的認可資格進行認可評定。
6.2 認可批準
申請者通過認可評定的,由CNASC主任批準認可并簽發認可證書,CNASC辦公室予以公告;如果申請者沒有通過認可評定,CNASC辦公室應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原因。
6.2.1 對于初次認可評審的申請者,通過認可評定后,CNASC將先授予其臨時認可資格并頒發有效期為1年的認可證書。
6.2.2 CNASC將在認可證書1年有效期滿前對獲得臨時認可資格的申請者進行審核觀察,以便見證申請者是否持續具備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的能力。
6.2.3 對于獲得臨時認可資格的申請者,CNASC將根據審核觀察結論和認可證書1年有效期滿前的監督評審結論,做出是否批準申請者認可資格的決定。做出批準申請者認可資格決定的,由CNASC主任簽發有效期為4年的認可證書,CNASC辦公室予以公告
6.3 認可證書
6.3.1 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4年。
6.3.2 認可證書內容包括:
a) 認可證書名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證書;
b)“中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
c) 認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
d) 認證機構獲準認可的業務范圍;
e) 認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f) 認可注冊號;
g) 認可證書簽發人和認可機構印章。
6.3.3 認可證書以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描述,以中文描述為準。
7 監督評審和復評
7.1 監督評審
7.1.1 CNASC對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定期實施監督評審,以確保認證機構的運行持續滿足認可要求。監督評審參照認可評審的有關程序進行。
7.1.2 監督評審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每年一次。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適當增加監督評審的頻次:
a) 發現證書持有者違反認可的有關規定;
b) 對認證機構的投訴、抱怨反映出其運行存在重大缺陷;
c) 認證機構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更,包括重要的方針和程序及組織機構的改變;
d) 影響認證機構能力的有關因素的改變,如人員、設備、場地、工作環境或其他重要資源的改變;
e) 在以前的評審中,存在未實施充分評審的特定領域;
f) 發生其它嚴重影響認證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行的情況;
g) CNASC提出要求。
7.1.3 CNASC若發現認證機構不符合認可的有關規定,或發現認證機構徇私舞弊,認證質量嚴重不合格,將對其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對造成嚴重影響的認證機構,CNASC將暫停或撤銷其認可資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