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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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設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1 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的復雜性。
2 術語和定義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2.2審核 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