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分析工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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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在稀釋酸(尤其是硫酸)時,應當一面攪拌冷水,一面慢慢將酸注入,禁止將水注入酸內。
3.1.3.7拿取堿性金屬及其氫氧化物和氧化物時,必須用鑷子夾取或用磁匙采取。
3.1.3.8廢酸、廢堿必須倒在專門的缸子內。缸子應放在安全的地方。
3.1.3.9如腐蝕性物質觸到皮膚上時,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3.1.3.10腐蝕性強烈的物質有:
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氫氟酸、鉻酸溶液、氫氰酸、五氧化二磷、磷酸、氫氧化鉀、氫氧化鈉、氫氧化銨、冰醋酸、磷、硝酸銀、鹽酸
3.1.4使用易燃品安全規則
3.1.4.1不許將易燃燒的物質反放置在明火附近或試驗地區附近。
3.1.4.2在貯存易燃著火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如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和其它等。
3.1.4.3使用在蒸餾或升華,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a.不許用明火加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不應有明火;
b.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漏氣;
c.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毫米);
d.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工作時要戴上眼鏡;
3.1.4.4在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每種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3.1.4.5遇火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礁、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凡能引起著火的物質(如廢汽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3.1.4.6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然后用沙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四氯化碳等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火。
3.1.4.7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滅火機、黃沙、石棉等。
3.1.4.8應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3.1.4.9可燃物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存。
3.1.4.10易著火的物質有:
醇類、醚類、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鈉、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3.1.4.11做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則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質,同時,應有防火措施。
3.1.5使用易爆品安全規則:
3.1.5.1預防由于內外壓力差引起的爆炸措施:
a.仔細檢查供真空操作用的全部儀器有無裂紋,不許使用有裂紋的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