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工設備技術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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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操作前先接通電源,打開電源開關,預熱淚盈眶小時后,再調零或校正,達到要求后方可工作。
5、 禁止隨意搬動的拆卸儀器,防止操作用力過猛,損壞儀器應有的精度和使用壽命。
6、 測量儀器必須在規定條件下工作,凡不符合下列規定,應停止工作:
(1) 室內溫度:15—30℃:相對濕度:80%以下。
(2) 外接電源:220±10伏,50赫芝。
7、 工作環境無交變磁場干擾,空氣中無腐蝕性氣體;工作場地和工作臺無劇烈機械振動沖擊,儀器應保持水平狀態。
1. 目的
通過本操作規程,對公司火(化)工的生產作業、安全進行嚴格管理,防止發生人身事故。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有火(化)工崗位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
爆炸危險品運輸技術安全操作規程通則
1、火藥、炸藥、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點火柱、導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種總裝成的產品,總稱爆炸危險物品。
2、為了確保爆炸危險品在裝卸、搬運、運輸絕對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程:
(1) 凡屬保管、裝卸、搬運、押運人員都要教育或訓練,懂得爆炸危險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等知識后,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2) 從事爆炸危險品工作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是技術熟練,持有正式駕駛證,其他無證人員及學徒不準開車。
(4) 裝卸、搬動中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投擲、甩手、肩扛(袋裝除外)、拖拉碰撞、錘擊、翻倒、掉落。
(5) 入庫、裝車(火車、汽車、手推車)前應先將庫房、車箱、車板內所積存的酸、堿、油、泥、砂、石、草、鐵屑等一切雜物清掃干凈,才許裝車。
(6)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裝卸工具(小推車)必須事先檢查各種機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火、汽車要配有蓬布,必須包裝牢固、嚴密。并備有滅火器工具,不準使用敞箱車。
(8) 裝卸爆炸危險品汽車距離工房、庫房、火車箱、堆垛場地,必須在五米以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無關人員嚴禁進入裝卸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