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工設備技術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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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遇有雷、電、暴風雨的天氣,應暫裝卸搬運爆炸危險品。
(10)小手推車裝卸搬運爆炸、危險物品時,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定的負荷量,最上一層不得不超過車箱三分之一。貨物裝好后,司機在行車前要進行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開車。
(11)起爆品與爆炸品不得混裝在同車車箱運輸。
(12)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拖拉機、木碳車、煤氣車、火車敞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13)裝運危險品的車輛,除押運人員和隨車搬運人員外,嚴禁乘搭任何人員,行車中,禁止抽煙。
(14)裝運危險品的汽車,最大時速為25千米/小時,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如遇道路不平、視線不明、轉彎、會車時時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時。
(15)通火車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禁止搶道。
(16)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如中途食、宿、車輛拋錨、檢修等),要遠離建筑物設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運人員要輪流看守,不準離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與當地公安、治保部門取得聯系共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從事上述工作人員除遵守本規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
易燃溶劑(液)貯、運、使用技術安全操作規程通則
1、 易燃溶液系指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節油、油漆、甲苯、二甲苯和其它各種低溶點的溶液。
2、 運輸、貯存(指車間貯存庫),使用易燃溶液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程:
(1) 易燃溶液裝車應平穩或拿穩,防止撞碰,跌落、傾倒、運輸時,必須將桶蓋蓋好。
(2) 禁止易燃溶液與酸類物品同車裝運。
(3) 裝運時嚴禁吸煙,嚴禁通過靠近火源的地方。
使用要求:
(1)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生火和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手續,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應將易燃溶液送往指定的儲存地點。
(2) 領用易燃溶液不得超過本班需用量,下班后必須將剩余溶液送到庫房,不許存留在工房過夜。
(3) 盛裝易燃溶液的桶槽必須是有色金屬制成。必須嚴密不漏。
(4) 室內電缺設備必須是防爆式的,禁止拉臨時線。
(5) 廢棄溶液和有過的棉紗、破布應分別送到指定地點的箱桶內,回收再生,不得隨便拋灑和倒入地溝。
(6) 通風機管道的溶渣要經常清除。并送到指定地點燒段。
(7) 經過易燃溶液清洗后的工件,必須涼干后,才允許送到下道工序烘干。
(8) 易燃溶液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便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