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板廠危險化學品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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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儲存、發放、轉運及使用管理
4.3.1儲存、發放、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設施的檢查、維護制度、防火防盜管理制度等。超過臨界量的貯存單位,還應制定相應的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并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有關部門備案。
4.3.2 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使用、儲存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3.3 儲存、發放、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倉庫、車間庫房等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3.4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明顯安全標志、通訊、報警裝置,必要時設置監視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4.3.5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儲存方式(如氧化劑與還原劑、雷管與炸藥、氧氣與乙炔氣等不能混放)、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3.6 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編制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與響應預案。
4.3.7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
4.4 銷毀管理
4.5.1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5.2 對過期失效和報廢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盛裝的容器、使用過的器皿和包裝物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拋棄。單位或部門對報廢的危險化學物品,需要處理的,應寫出專題報告,報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4.6 應急準備與響應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與響應執行《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程序》。
5. 相關文件
5.1《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
5.2《銅板帶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6 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驗收、發放、及銷毀記錄由相關單位建立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