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則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的依據已在總協定第八條1(c)款“有關輸出入的手續及費用”中聲明,締約各方“認為有必要使輸出入手續的負擔和繁瑣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并減少和簡化規定的輸出入單證”。東京回合中對非關稅壁壘的重視使得進口許可證手續在這些談判中成為必不可少的內容。本規則的主要好處在于使總協定第八條相當模糊的義務(該條只以一種不明確的方式提及進口許可證手續),強化成為明確的紀律。進口許可證手續協議認為,許可證制度可用于若干目的,包括:
◆提供收集進口貨物統計數據的方法;
◆在存在進口配額的條件下,分配或控制具體產品的進口或出口的總量;
◆根據原產地區別對待各種進口商品。然而,為減少通過許可證手續中的行政權力實施差別待遇的范圍,本規則制定一致意的條款,以保證許可證手續本身不會限制貨物的輸入,并盡可能使該程序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以及自動性。
◆第一條
定義與義務進口許可證手續定義為:“用于為執行進口許可證制度要求向有關行政機構提交一份申請或其它單證(為海關的目的而要求的單證除外)作為輸入到進口國關境內的先決條件的行政程序”。主要義務可總結如下:
◆該進口許可證手續應與總協定的有關條款一致;
◆該手續在應用中應是中性的,并且以公正平等的方式予以實施;
◆該手續中的所有規則、條令,以及任何變動應清楚地予以及時公布,并提供給總協定秘書處;
◆申請格式及申請程序應盡量簡化;
◆申請者應只向一個主管機構進行接洽,如設立一個以上機構實屬必要,主管機構應保持在盡可能少的數目之內;
◆非故意的差錯或細微的不符不應成為予以懲罰或構成拒絕簽發許可證的理由;
◆應在與不要求進口許可證的商品進口商同等的基礎上供應許可證持有人外匯。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點(文本第一條第9款)被視為另一種有關外匯分配的程序,有可能被用來起與進口許可證手續相似的作用。這一條在實行外匯管制手段并嚴格定量供應外匯的國家尤其如此。
◆第二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本守則對自動與非自動的進口許可證手續加以區別。在前一種情況下,“無條件地給予”批準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意為此類許可證的提供是名副其實地自動的、無限制的、非歧視的,并且是迅速的。為此目的,本規則特別要求,許可證手續不應以限制進口的方式加以使用,并且只要導致使用許可證的條件仍然存在,或只要規定的許可證制度的行政目的(如數據搜集)不能通過其它方式達到,進口許可證手續的規定才應維持不變。第(2)條進一步規定,在符合進口國法定規定的進口許可證申請者之間不應有差別待遇,并且在有關貨物清關前的任一工作日,許可證的申請都應為許可證簽發當局所接受、并且應盡快對許可證申請予以辦理,而且無論如何要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條
非自動的進口許可證手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被定義為任何非自動的進口許可證手續,第三條包括下述許可證手續實施及許可證分配的主要規則。這些規則旨在保證許可證手續并非額外限制,并且所采用的措施具有透明度:
◆在許可證用于實施配額或其它進口限制時,許可證手續不應再對那些已受到貿易限制的進口商造成額外的限制作用;◆所有有關許可證制度的行政
管理及運行情況的資料都應在被索要時提供給任何一方,就本條內容不應期待發展中國家承擔額外的行政或資金負擔;
◆如果許可證制度用于實施進口配額,有關配額的數量和/或金額和期限應予以公布;
◆在配額由國家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實行限制締約方應將配額分配情況通知所有感興趣的供貨國家,并且應對此發布通告;
◆如果對獲取配額的許可證申請有具體的開始日期,這一日期應盡早予以公布;
◆通過進口許可證進行配額分配的合理條件不應具有歧視性;任何被拒絕發給許可證的進口商有權要求對拒發許可證作出解釋,并有權在國家立法準許的情況下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或請求復查;
◆許可證的申請應盡快給予辦理;
◆許可證的有效期不應短到可限制進口的程度;在有配額的情況下,不應采取可阻止配額充分使用的措施;
◆通過進口許可證分配配額應考慮到進口某一商品應具有經濟意義的數量;
◆對進口許可證分配應考慮申請者過去的進口實績,與此同時,也應對新的進口商予以適當考慮,特別是此類進口商是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
◆在通過不在供貨國中分配的許可證實施配額管理的情況下,不應對進口實施供貨來源方面的限制。
◆特殊及差別待遇本協議的某些部分對發展中國家可能面臨的特殊情況作出特別的考慮。特殊及差別待遇的主要內容如下:
◆在自動進口許可證方面,本守則中的發展中締約國允許在通知該委員會的情況下,推遲自本協議對其生效后不超過兩年執行第二條第2款(d)項和(e)項。副款(d) 項和(e)項規定許可證申請可在早于報關前的任一工作日提交,并且必須在最長不超過10天的工作日以內對申請進行辦理。
◆在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方面,發展中國家在提供有關許可證管理的進口方面的統計資料時,如第三條(b)項(4)所規定的,不期望它們承擔額外的行政或資金負擔。
◆第三條(1)款(關于通知進口許可證制度實施配額分配)聲明,應考慮在新的進口商中間給予合理的許可證分配,特別是在有關進口貨物來自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來自最不發達國家。最后還需注意的是,盡管本協議中含有強調透明度及提供資料,但這與發展中國家并無特別的關系,締約國遵守這些規定對發展中國家尋求在發達國家建立市場將有特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