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662-2000汽車空調(HFC-134a)用貯液干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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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常批量生產后,距前次型式檢驗已過一年;
d)停產已逾一年的產品,重新生產時。
6.3.1 型式檢驗項目、數量
型式檢驗為本標準所有試驗項目(或按供需雙方協議要求進行),樣品在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每項試驗的樣品不少于兩件。允許用同一樣品做不影響考核的不同項目試驗。
6.3.2 型式檢驗有不合格項目時,應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進行復驗。若仍不合格,則認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貯液干燥器應在規定位置上刻印標志或貼上銘牌。標志或銘牌上應標明廠名(代號)和商標、產品型號或系列號、生產日期,并標明制冷劑類型及流動方向或進氣接口位置。
7.2 包裝
7.2.1 包裝箱外應標明以下內容: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包裝數量、毛重;
d)外形尺寸;
e)生產日期或批號;
f)“向上”、“怕濕”等字樣和標記。
7.2.2 包裝箱內應放有產品合格證。
7.2.3 允許按訂貨方要求進行包裝。
7.3 運輸和貯存
貯液干燥器應存放在干燥、通鳳良好、無腐蝕性物質的庫房中,運輸中注意防震、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