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675一1999汽車轉向系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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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轉向系 基本要求 EQV 70/311/EEC
steering system of motor vehicles —Basic requirements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轉向系統結構的設計和安裝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M類和N類公路用汽車。
2 術語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2.1 轉向系統
改變汽車行駛方向的機構,它由轉向控制機構、轉向傳動裝置、轉向車輪和專用機構組成。
2.2 轉向控制機構
直接由駕駛員操作用以控制汽車行駛方向的機構。
2.3 轉向傳動裝置
轉向控制機構和轉向車輪之間的所有機構(專用機構除外)。它可為機械式、液壓式、氣動式、電動式或它們的任一組合。掛車轉向傳動裝置系指將所需力傳遞給掛車轉向車輪從而改變汽車行駛方向的所有機構。
2.4 轉向車輪
通過改變其方向從而改變汽車行駛方向的車輪。
2.5 專用機構
專用機構也是轉向系的組成部分,它可以產生輔助的或獨立的動力,單獨或輔助地實現汽車轉向,它由機械、液壓、電氣或它們的任一組合(例如,借助于油泵、氣泵和蓄電池)構成。
2.6 人力轉向
只由駕駛員體力提供動力的轉向。
2.7 助力轉向
由駕駛員體力和專用機構兩者提供動力的轉向。
2.8 全動力轉向
只由專用機構提供動力的轉向。
2.9 機動動作時間
從駕駛員開始操作轉向控制機構的瞬間起直到達到開始測量的那個位置止的時間間隔。
2.10 轉向力
為了改變汽車行駛方向.駕駛員作用于轉向控制機構的力。
3 基本要求
3.1 方向盤必須左置。
3.2 不得單獨以后輪做為轉向車輪。
3.3 不得裝用全動力轉向機構。
3.4 轉向時轉向車輪的偏轉必須是漸進的。
5.5 轉向系統必須有足夠的剛度且堅固耐用,以確保行駛安全。
3.6 轉向系統必須保證駕駛員在正常駕駛操作位置上能方便、準確地操作,轉向系統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與其他零部件有干涉現象。
3.7 汽車轉向車輪應有自動回正能力,以保持汽車穩定的直線行駛。
3.8 后輪也做轉向車輪的汽車,具有二根和二根以上轉向車軸的全掛車和具有一根和一根以上轉向車軸的半掛車,以80 km/以如最高車速低于80 km/h,以最高設計車速計)的車速行駛時,駕駛員必須能在不做異常轉向修正的條件,保持汽車直線行駛。
3.9 以10km/h車速、24m轉彎直徑前行轉彎時,不帶助力時轉向力應小于245 N,帶助力轉向但助力轉向失效時,其轉向力應小于588 N,機動動作時間正常情況下不得大于4s,帶助力轉向但助力失效時不得大于65。左右兩個方向都要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