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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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農村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對環境的污染,提高我國有機農業的生產水平,促進有機(天然)食品的開發,保證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向社會提供純天然、無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滿足我國和國際市場的需求,國家環境保護局(簡稱NEPA)委托國家環境保護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簡稱OFDC)根據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簡稱IFOAM)有機農業生產和糧食加工的基本標準,參照國際有機作物改良協會(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簡稱OCIA)、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有機農民協會(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簡稱CCOF)以及其它國家(德國、日本等)有機農業和食品生產、加工標準,結合我國食品行業標準和具體情況制定了《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范》。它是我國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的主要參照標準,也是OFDC頒發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重要依據。
所謂有機農業是指一種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和家畜禽飼料添加劑的農業生產體系。有機(天然)食品則是指根據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準而生產出來的經過有機(天然)食品頒證組織頒發給證書供人們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飲料、牛奶、其它農產品、調料、油料、蜂產品以及藥物、酒類等。
本規范共分八個部分,第一、有機農業生產的環境;第二、有機(天然)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第三、有機(天然)食品加工技術規范;第四、有機(天然)食品貯藏技術規范,第五、有機(天然)食品運輸技術規范;第六、有機(天然)食品銷售技術規范,第七、有機(天然)食品檢測技術規范;第八、有機農業轉變技術規范。
第一章 有機農業生產的環境
1.選擇符合國家大氣環境質量一級標準GB3095—82(見附表1)的地區進行有機農業生產。
2.有機農業生產用水(農田灌溉用水、漁業用水、畜禽飲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質應符合有關標準(附表2—5)。
3.在土壤耕性良好、無污染、符合標準(附表6)的地區進行有機農業生產.
4.避免在廢水污染源和固體廢棄物(如:廢水排放口、污水處理池、排污渠、重金屬含量高的污灌區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庫以及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廢化學藥品、廢溶劑、尾礦粉、煤矸石、爐渣、粉煤炭、污泥、廢油及其它工業廢料、生活垃圾等)周圍進行有機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