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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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進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結論、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或者投訴。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偽造、冒用、買賣、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以及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