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生產規程”
最近更新: | 人氣: 13367
如果頒布了許可,相應成員國應及時通報其它成員國和歐洲委員會,同時告知如下信息:許可日期;所涉物種及品種的名稱;所需數量以及許可頒布理由;估計的缺貨時期;歐洲委員會或其它成員國所要求的其它信息。如果在通報后,某成員國向歐洲委員會和頒布許可的成員國提供信息;在缺貨時期,仍可獲取某一適合材料,那么所涉成員國可最后一次權衡,取消許可或縮短許可有效期;該成員國在獲得上述信息后的10天內,向歐洲委員會以及其它成員國通報相關決定。在某成員國要求下或歐洲委員會推動下,可啟動《歐洲有機法案》第14條操作程序決定取消許可或者改變許可有效期。
9.5 食用菌培養劑特例
截至2001年12月1日為止,可以使用非有機農業的廄肥、堆肥和動物糞尿,必須滿足《歐洲有機法案》的相關描述、組成和使用要求,使用必要性需獲得監控機構的確認。在此情況下,產品標簽及廣告必須標注:該食用菌栽培于常規農業的培養劑上,它們臨時性地允許使用于有機農業。標簽廣告中標注的文字“有機”不允許比其它文字突出。
按照有機農業的基本規程從事生產是發展有機農業的關鍵,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生產規程為保證有機植物產品的高安全和高質量、保護動植物和環境、保證農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基礎。
作者:林抗美,冒乃和,劉波,陸萍.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生產規程[J].中國農學通報,2004,20(1):12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