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生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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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與有機食品標志法案》,簡稱《歐洲有機法案》,是歐盟有機農業發展的法律基礎。《歐洲有機法案》規定: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的生產必須符合有機農業的基本規程,并納入由“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或“質量檢查認證機構”(下稱監控機構)負責的“監控操作程序”。此處,簡要介紹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生產規程”。
1 有機農業植物生產中農用物資的使用
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附件中的特定農用物資(農藥、肥料、土壤改良劑)和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也允許使用它們的復配產品。它們的使用必須符合歐盟法案或者和歐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員國法律法規。
2 有機農業植物生產中的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僅使用有機農業的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種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親本植物未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實施了有機農業生產規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經歷兩個生長周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的過渡期內,可以使用非有機農業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但需滿足一定的條件(見9.3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機農業植物生產中的幼苗要求
僅使用有機農業幼苗。有機農業幼苗是指用于種植業的、根據有機農業基本規程生產出來的幼苗。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機農業生產方式獲得的幼苗,但需滿足一定的條件(見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機農業的植物營養
有機農業植物營養措施應該能夠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具體措施有:在輪作制中適度安排固氮植物、綠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種植、有機農業動物源的廄肥、堆肥和尿糞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業整體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公斤氮素”。
符合《歐洲有機法案》的其它有機肥料和礦物質肥料僅可補充使用。輪作中的固氮植物、綠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不能滿足植物營養或不能保證滿足需要時,才可補充使用。為了激活堆肥腐熟過程,保持與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適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轉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許使用所謂的“生命活力添加劑”,其本質上為礦粉、動物源經濟肥料或植物。使用需獲得監控機構的認可。只要所涉成員國有規定,允許非轉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農業,也可將它們用于改善土壤整體關系、改善土壤營養物質的吸收和植物生長。
5 有機農業的植物保護
必須優先使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蟲草害。具體措施有:適合植物種類和品種的選擇;合理的輪作制;機械性的土壤處理;幼苗的焚燒;通過昆蟲幼體的人工孵化,人工巢箱的懸掛,自然天敵的釋放,創建合適生態關系,保護益蟲,防治病蟲害雜草。只有栽培植物存在著某種直接威脅,才允許使用《歐洲有機法案》中規定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