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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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認可評定
6.2.1 認可委根據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報告,對受評審方的資格進行認可評定。
6.2.2 認可委主任根據執委會的評定意見簽發認可證書,由秘書處予以公告。
6.2.3 如果受評審方的認可評定沒有通過,有機認可委秘書處應將評定結論和理由書面通知受評審方。
6.3 認可證書
6.3.1 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4年。
6.3.2 認可證書內容包括:
1) 認可證書名稱;
2) 認可標志;
3) 認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
4) 認證機構獲準認可的業務范圍;
5) 認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6) 國家認可資格注冊號;
7) 發證機構蓋章。
7. 監督評審和復評
7.1 監督評審
7.1.1 認可委秘書處對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實施監督評審,以確保認證機構的運行持續滿足認可基本要求。監督評審參照認可評審的有關程序進行。監督評審的審核觀察一般與辦公室評審在同一時間段內進行。
7.1.2 監督評審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每年一次。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適當增加監督評審的頻次:
1)認證機構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更;
2)影響認證機構能力的變化,如人員、設備、場地、工作環境或其他重要資源的改變;
3)對認證機構的投訴、抱怨反映出其運行活動存在重大缺陷;
4)在以前的評審中,存在未實施充分評審的特定領域;
5)發生其它嚴重影響認證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行的情況。
7.2 復評
7.2.1 認可有效期屆滿時希望保留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可在認可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評申請。對通過復評的認證機構重新頒發認可證書。
認可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提出復評申請的認證機構不得繼續使用認可證書,認可委將注銷其認可資格,收回認可證書及有關文件,并進行公告。
7.2.2 復評程序與認可評審的程序相同。復評的現場審核同時包括辦公室評審和審核觀察。
8. 附則
8.1 本文件由認可委負責解釋。
8.2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