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加工使用添加劑應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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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
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加工部分的附錄A所列的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不能涵蓋所有符合有機生產原則的物質。當某種物質未被列入附錄A時,認證機構應根據附錄B中的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
《GB/T19630.2-2005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附錄B的名稱為《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必要性。每種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只有在必需時,才允許在有機食品生產中使用,并且應遵守如下原則:1.遵守產品的有機真實性。2.沒有這些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產品就無法生產和保存。
二. 核準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條件。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核準,應滿足如下條件:1.沒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機產品的其他可接受的工藝。2.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盡量起到減少因采用其他工藝而可能對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機械損壞。3.采用其他方法,如縮短運輸時間或改善儲存設施,仍不能有效保證食品衛生。4.天然來源物質的質量和數量不足以取代該添加劑或加工助劑。5.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危及產品的有機完整性。6.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會給消費者留下一種印象:似乎最終產品的質量比原料質量更好,從而使消費者感到困惑。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7.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應有損于產品的總體品質。
三.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優先順序
1.應優先選擇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a)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的要求生產的作物及其加工產品,而且這些產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質,例如,作增稠劑用的面粉或作為脫模劑用的植物油。b)僅用機械或簡單的物理方法生產的植物和動物來源的食品或原料,如食鹽。
2.第二選擇是: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產的單純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鹽和果膠。b)非農業源原料的提純產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養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劑。
3.在有機食品加工過程中,不允許使用以下種類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a)與天然物質“性質等同的”物質。b)基本判斷為非天然的或為“食品成分新結構”的合成物質,如乙酰交聯淀粉。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