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認證標準-一般有機作物生產
最近更新: | 人氣: 12637
7 一般有機作物生產 7.1 轉換期 一年生作物(例如耕作作物或園藝苗木等)和草場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多年生作物(例如果樹等)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月。 7.2 種子和種苗的選擇 7.2.1 必須使用有機種子和種苗。 7.2.2 在得不到有機生產的種子和種苗的情況下(如在有機種植的初始階段),經認證機構許可,可以使用未經禁用物質和方法處理的非有機來源的種子和種苗。但申請人必須制訂何時可以獲得有機種子與種苗(包括根壯莖、芽、葉或切下的桿、根或塊莖)的計劃。 7.2.3 可用熱水、蒸氣、太陽能、高錳酸鉀等對種子消毒。 7.2.4 作物種類及品種應適應當地的環境條件,選擇對病蟲害有抗性和適應雜草競爭的品種。在品種的選擇中要充分考慮作物的遺傳多樣性。 7.3 作物輪作 申請人和有機食品生產者必須進行作物輪作。合理的作物輪作可以維持和改善土壤有機質含量;有利于控制雜草和病蟲害;平衡作物養分和防止土壤侵蝕。 7.3.1 在作物輪作計劃中,采用包括豆科作物、綠肥植物或深根植物在內的三種或三種以上作物進行輪作。 7.3.2 在氣候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兩種作物的輪作的方法。 7.4 土壤培肥 在有機農業生產體系中,足夠數量有機物質應主要來自有機農場體系,通過有機生產單元內部有機質的循環來維持土壤的肥力。肥料的使用必須符合作物的生長規律及土壤性質,科學合理地施用有機肥,使足夠數量的有機質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同時應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帶入。 應選擇能夠維護和改善土壤理化性狀、盡量減少水土流失的耕作與栽培措施。生產者必須通過輪作、種植覆蓋作物以及使用合適的動植物材料來管理和維護作物養分和土壤肥力。鼓勵生產者種植豆科作物和通過休閑提高來恢復土壤肥力。 7.4.1 在認證機構認可的情況下,可以施用列入附錄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7.4.1.1 來源明確,制作工藝、生產原料和產品質量穩定。 7.4.1.2 原物質中的成份含量必須申報并嚴格控制在認證機構認可范圍內,禁止在其中加入以下物質: 1)任何化學合成的肥料或化學復混肥; 2)不穩定元素,如放射性元素、稀土等; 3)各類激素、抗生素、殺蟲劑、殺菌劑等; 4)不明或致病微生物; 5)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6)其它性質不明物質。 7.4.1.3 嚴格規范使用方法和使用量并遵守以下原則: 1)施肥數量≤當季作物吸收量/利用率,原則上純氮含量不得超過170kg/hm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