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綠色食品的肥料使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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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化肥也可與有機肥、復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廄肥1000kg,加尿素5-10kg或磷酸二銨20kg,復合微生物肥料60kg(廄肥作基肥,尿素,磷酸二銨和微生物肥料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須在收獲前30天進行。
5.2.4 城市生活垃圾一定要經過無害化處理,質量達到GB8172中1.1的技術要求才能使用。每年每畝農田限制用量,粘性土壤不超過3000kg,砂性土壤不超過2000kg.
5.2.5 秸稈還田:同5.1.3條款,還允許用少量氮素化肥調節碳氮化。
5.2.6 其他使用原則,與生產AA級綠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則5.1.4-5.1.8相同。
6、 其他規定
6.1 生產綠色食品的農家肥料無論采用何種原料(包括人畜禽糞尿、秸稈、雜草、泥炭等)制作堆肥,必須高溫發酵,以殺滅各種寄生蟲卵的病原菌、雜草種子,使之達到無害化衛生標準(符合附錄A要求)。
農家肥料,原則上就地生產就地使用。外來農家肥料應確認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須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登記認證及生產許可,質量指標應達到附錄B的要求。
6.2 因施肥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響農作物生長、農產品達不到衛生標準時,要停止施用該肥料,并向專門管理機構報告。用其生產的食品也不能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