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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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的內容包括:檢查員姓名,注冊級別,注冊專業類別,注冊日期,注冊有效期,注冊編號,注冊機構名稱等。
第五章 檢查員工作職責、權利和行為準則
第二十條 檢查員依據注冊的級別,具有相應的工作權限:
1.實習檢查員無權獨立進行認證檢查。
2.執行檢查員有權獨立對所在省綠色食品進行認證檢查。
3.高級檢查員有權獨立對所在省、國內其它區域和國際綠色食品進行認證檢查。
第二十一條 檢查員依據注冊的專業類別,承擔相應的檢查任務:
1.種植業專業類別。承擔初級農產品(包括林產品等)、加工產品(或 飼料)的主原料及其所用生產資料等認證檢查。
2.養殖業專業類別。承擔養殖業(畜禽、水產)產品及其所用生產資料等認證檢查。
3.加工業專業類別。承擔加工產品及其所用生產資料等認證檢查。
第二十二條 檢查員的工作職責及權利:
1.按綠色食品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申請認證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文審,核實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完整和符合綠色食品認證的有關要求。
2.現場檢查申請人的操作過程和質量控制體系是否達到認證標準及有關規定。
3.對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
4.綜合評估所有信息和檢查情況,向中心寫出書面報告,并簽字 負責。
5.有權向中心申訴對檢查員的各種投訴。
6.有主動 辭走權 。
第二十三條 檢查員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遵守國家有關認證的法律法規及中心的規章制度和保密協議。
2.嚴格按照注冊專業類別從事檢查工作。
3.不斷學習檢查所需的專業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和檢查能力。
4.尊重客觀事實,如實記錄檢查對象現狀,保證檢查的公正性。
5.檢查員在檢查前后一年內不得和申請認證企業有任何咨詢服務關系;可以提出生產方面改進意見,但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就市場建議接受任何經濟回報。
6.不應向申請認證企業 作出 頒證與否的承諾。
7.除非法律有所要求,或經申請認證企業和中心書面授權,否則不得討論或披露任何與檢查活動有關的信息。
8.到少數民族地區檢查時,應尊重當地文化和風俗習慣。
9.不接受申請認證企業、定點環境監測機構、定點產品監測機構的酬勞、禮品或其它任何形式好處。
10.不以任何形式損壞中心聲譽,并針對違反本行為準則進行的調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11.接受中心的監督管理。
12.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認證機構的檢查員。
第六章 升、降級注冊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心對檢查員實行年度考核、升降級管理及3年換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