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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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1.1為規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工作,保證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申請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抽樣。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另行規定。
1.3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全國綠色食品抽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負責本區域內綠色食品抽樣工作的實施。
2.抽樣程序
2.1省級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委派綠色食品檢查員進行抽樣。
2.2抽樣應有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參加。抽樣人員應持《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和《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見附件)。
2.3抽樣人員應配帶隨機抽樣工具、封條,與被抽樣單位當事人共同抽樣。抽樣結束時應如實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雙方簽字,加蓋公章。抽樣單一式四聯,被 抽單位 、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處、抽樣單位各持 一 聯。
2.4樣品一般應在申請人的產品成品庫中抽取。抽取的產品 應已經 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
2.5抽取的樣品應立即裝箱,貼上抽樣單位封條。被抽樣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
2.6抽樣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和國內外貿易的需要,有權提出執行標準規定項目以外 的加測項目 。
2.7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進行抽樣:
( 1)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 2)抽樣人員無《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的;
( 3)提供的抽樣產品與申請認證產品名稱或規格不符的;
( 4)產品未經被抽樣單位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
3.抽樣方法
3.1抽樣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 根據國家標準 GB 10111—88《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2) 總體數應包括所有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欲進入流通市場的產品,而非特制或特備的樣品。
(3) 抽取的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3.2 成品庫抽樣步驟如下:
( 1) 確定樣品重量:樣品凈含量應不超過3000g。價格昂貴的產品,如茶葉等 按分析要求樣量 的3倍取樣,即分析樣、復驗樣及副 樣各壹份 。 需測凈 含量的小包裝樣品應取10個包裝進行凈含量測定,如飲料、乳制品等。大包裝樣品可 不必測凈含量 ,如糧食等初級農產品及酒等加工品。
( 2) 確定樣本個體數n:由以上樣品重量決定,若在1箱中則n=1;若在2箱中則n=2,依此類推。
( 3) 確定總體數N:應包括成品庫中所有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