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豆類 NY/T28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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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檢驗規則
7.1 批次
同一生產基地、同一播種期生產的豆類,經收獲、加工、包裝出廠的產品為同一批次。同批產品出廠前應進行交收檢驗,出廠時應附有生產廠技術檢驗部門簽署的質量合格證。
7.2 抽樣方法
按GB5491規定執行。
7.3 交收檢驗
交收檢驗項目為質量要求的全部檢驗項目。
7.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5.3和5.4規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
b) 因人為或自然因素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5 判定規則
7.5.1 受檢樣品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者則判定該產品為合格。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產品為不合格。
7.5.2 受檢樣品檢驗不合格時,應按7.2規定重新加倍抽取樣品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
8 標志和標簽
8.1 標志
包裝上應標注綠色食品標志,其標注辦法按《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手冊》執行。
8.2 標簽
包裝標簽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9 包裝、運輸、貯存
9.1 包裝
9.1.1 包裝標志
包裝上應標注儲運圖示標志,具體標注方法應符合GB/T191的規定。
9.1.2 包裝材料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食品包裝衛生要求,還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9.1.3 包裝要求
包裝容器封口嚴密,不得破損、泄漏。
9.2 運輸
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物品混運。
9.3 貯存
在避光、常溫、干燥和有防潮、防鼠設施處貯存。
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其他物質混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NY/T285—2003
綠色食品 豆類
Green food--Pulse
農業部2003-12-01發布 2004-03-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代替NY/T285—1995《綠色食品 大豆》。
NY/T285—1995《綠色食品 大豆》是綠色食品大豆單一性標準,本標準為綠色食品豆類(包括大豆類和其他豆類,如:小豆、綠豆、豌豆、蠶豆、蕓豆等)的綜合性標準;本標準比原標準增加了5類新型農藥殘留的衛生指標,并對原標準中部分衛生指標限量作了驗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