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規則 NY/T 105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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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的產品檢驗分類、抽樣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的產品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T 896 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
3 檢驗分類
3.1 交收檢驗
每批產品交收(出廠)前,都應進行交收(出廠)檢驗,交收(出廠)檢驗內容包括包裝、標志、標簽、凈含量和感官等,對加工產品還應包括理化指標,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方可交收(出廠)。
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指標進行檢驗,同一類型加工產品每年應進行一次;種植(養殖)產品每個種植(養殖)生產周期應進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b) 加工產品停產三個月以上以及種植(養殖)產品因人為或自然因素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
c)加工品的原料、工藝、配方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d)前后兩次抽樣檢驗結果差異較大時。
3.3 認證檢驗
申請綠色食品認證的食品,應按本標準第4章確定的該產品相應的標準中的全部指標進行檢驗。
3.4 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是對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食品質量進行的跟蹤檢驗。組織監督檢驗的機構應根據抽查食品生產基地環境情況、生產過程中的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所檢產品中可能存在的質量風險確定檢測項目,并應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4 檢驗依據
4.1 已頒布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應按相應標準進行檢驗。
4.2 未制定綠色食品標準但仍在綠色食品認證規定范圍內的產品,檢驗依據的確認程序如下:
—將申報的產品與已有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進行共性歸類,若其特性和生產情況等與已頒布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相同或相近,可參照執行現行的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查詢檢索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若有分級時按其標準的優(特)級或一級指標執行。
—企業標準基本符合綠色食品有關質量要求的,執行相關企業標準。同時認證機構可根據食品生產過程中的化肥和農(獸)藥等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所檢產品中存在的主要質量安全問題增加相應的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