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 NY/T 47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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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630.1 有機產品第1部分: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獸藥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獸藥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進口獸藥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278號公告 停藥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235號公告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獸藥 veterinary drug
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3.2
最高殘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s)
對食品動物用藥后產生的允許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內部的該獸藥殘留的最高含量/濃度(以鮮重計,表示為μg/kg或μg/L)。
3.3
停藥期 withdrawal period
從畜禽停止用藥到允許屠宰或其產品(乳、蛋)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
3.4
產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禽從產第一枚蛋至產蛋周期結束。
3.5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 green food production material
經專門機構認定,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并正式推薦用于綠色食品生產的生產資料。
4 獸藥使用的基本原則
4.1 綠色食品生產者應供給動物充足的營養,提供良好的飼養環境,加強飼養管理,采取各種措施以減少應激,增強動物自身的抗病力。
4.2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防治動物疾病,力爭不用或少用藥物。必須使用獸藥進行疾病的預防、治療和診斷時,應在獸醫指導下進行。
4.3 獸藥的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的規定。
4.4 獸藥的使用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4.5 所用獸藥應來自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并通過農業部GMP驗收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供應商。
5 生產AA級綠色食品的獸藥使用原則
按GB/T19630.1執行。
6 生產A級綠色食品的獸藥使用原則
6.1 優先使用AA級和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獸藥產品。
6.2 允許使用國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微生態制劑和中藥制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