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綠色食品認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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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品抽樣
4.1 現場檢查合格,當時可以抽到適抽產品的,檢查員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試行)》進行產品抽樣,并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等)另行規定。
4.2 當時無適抽產品的,檢查員與申請人當場確定抽樣計劃。
4.3申請人將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和檢測費寄送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
5.環境調查
5.1檢查員在現場檢查工作的同時,依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開展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并詳細填寫《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表》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人員明細表》。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綠辦遞交調查報告。
5.2經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免測條件,免做環境監測。
5.3 根據中綠中心《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經調查確認,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執行第6條。
6. 環境監測
6.1市綠辦收到檢查員報送的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在2個工作日內給綠色食品定點環境監測機構發送《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現狀調查任務通知書》。
6.2 定點環境監測機構收到通知單后,4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2份,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監測情況表》2份,報送市綠辦。
7. 產品檢測
7.1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檢測費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2份,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2份,報送市綠辦。
8.預審
8.1市綠辦自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表》、《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人員明細表》、《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定點環境監測機構報送的《環境監測報告》及《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監測情況表》,定點產品檢測機構報送的《產品檢測報告》及《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后3個工作日內簽署《市綠辦綠色食品預審情況表》,連同認證申請材料各一式二份報送浙江省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辦)。
9.初審
9.1省綠辦收到市綠辦報送的上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結論。
9.2初審結論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補充說明”的,省綠辦向市綠辦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初審通知單》。由市綠辦督促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市綠辦,市綠辦收到補充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綠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