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企業GMP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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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監督管理,規范藥品GMP認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GMP認證是國家對藥品生產企業監督檢驗的一種手段,是對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實施GMP情況的檢查認可過程。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GMP認證工作;負責對藥品GMP檢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負責國際藥品貿易中藥品GMP互認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局認證中心")承辦藥品GMP認證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藥品生產企業GMP認證的資料初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申請
第五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填報《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一式二份,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自查情況(包括企業概況、GMP實施性況及培訓情況); (三)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負責人、檢驗人員文化程度登記表;高、中、初級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四)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的組織機構圖(包括各組織部門的功能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五)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的所有劑型和品種表; (六)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環境條件、倉儲及總平面布置圖; (七)藥品生產車間概況及工藝布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料通道、氣閘等,并標明空氣潔凈度等級); (八)所生劑型或品種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過程控制點; (九)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關鍵工序、主要設備驗證情況和檢驗儀器、儀表校驗情況; (十)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第六條 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申請GMP認證,除報送第五條2至10項規定的資料外,還須報送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車間)批準產項文件和擬生產的品種或劑型3批生產記錄。
第三章 資料審查與現場檢查
第七條 局認證中心對藥品生產企業所報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實施現場檢查。 第八條 局認證中心負責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GMP檢查員組成,現場檢查組長負責制。
第四章 審批與發證
第九條 局認證中心根據檢查組現場檢查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認證合格的企業(車間)頒發《藥品GMP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