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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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國質檢監函[2003]516號)
糖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產品是指以甘蔗、甜菜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和煮煉結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以及經進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單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糖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糖及產品品種名稱(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糖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3。
二、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甘蔗貯存場所(或甜菜窖)、生產輔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糖汁提取、清凈劑制取、糖汁清凈、糖汁蒸發、蔗糖結晶分離、成糖干燥、包裝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儲運設備;2.糖汁提取設備;3.糖汁清凈劑制取設備;4.糖汁清凈設備;5.糖汁加熱蒸發設備;6.蔗糖結晶及分離設備;7.成糖篩選、干燥設備;8.成糖再加工設備;9.包裝設備。
三、產品相關標準
糖應當符合下列標準規定的要求:GB13104-1991《白糖衛生標準》、GB317-1998《白砂糖》、GB1445-2000《綿白糖》、GB14964-1994《赤砂糖衛生標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單晶體冰糖》、QB/T1174-2002《多晶體冰糖》、QB/T1214-2002《方糖》。
四、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糖所用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甘蔗、甜菜原料應新鮮、無霉變腐爛,嚴格控制夾雜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劑,如石灰、硫磺、磷酸等要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五、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生產糖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必備的產品出廠檢驗設備:
(一)綿白糖。
1.分析天平;2.分光光度計;3.電導儀;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貝折光儀;7.酸度計;8.濾膜過濾器;9.顯微鏡。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儀;3.分光光度計;4.電導儀;5.干燥箱;6.阿貝折光儀;7.酸度計;8.濾膜過濾器;9.孔徑試驗篩(0.280-2.50mm)。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2.旋光儀;3.干燥箱。
(四)冰糖(單晶、多晶)。
根據出廠檢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冰糖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相應的檢驗設備:1.分析天平;2.旋光儀;3.分光光度計;4.電導儀;5.干燥箱;6.阿貝折光儀;7.酸度計;8.濾膜過濾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