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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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質檢食監〔2006〕428號
關于做好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
期滿換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白酒產品審查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從生產加工源頭嚴把白酒產品質量安全關,現就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啟動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
自2006年10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全面啟動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發證工作。期滿換發證工作按照《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見附件1)執行。1998年5月28日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準的《酒類產品(白酒類)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二、調整管理體制,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放部分白酒生產許可證
白酒生產企業量大面廣,為充分發揮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用,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調整白酒生產許可證管理體制,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規模以下白酒企業的審核、延續及換證工作;對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范圍的規模以上白酒企業(年銷售額500萬以上的白酒企業995家,見附件2)的延續及換證工作,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
對新申請取證企業,考慮到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受理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許可證。
三、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白酒許可工作的要求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國質檢監[2005]336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在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認真落實生產許可的項目名稱、審批依據、申請條件、受理單位、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準、審批結果的 “八公開”和 “審查、批準、監督”三分離制度。要按照總局要求和食品司印發《關于在食品市場準入工作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質檢食監函[2006]61號),加強對產品許可證審查部、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審查員的管理,嚴格執行白酒生產許可條件,嚴格生產許可證的審查、批準程序,嚴格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嚴格許可工作紀律。
四、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和《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