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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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報告的簽發日期為最近6個月內;
4)檢驗樣本由第三方機構抽取的;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僅在檢驗項目方面不滿足本文件6.2.2.2的規定,則認證機構應按本文件規定補充檢驗缺失的項目,其他項目檢驗結果可利用上述報告的結果。
6.2.4感官品評
6.2.4.1從事認證感官品評的品酒師應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人員認證機構的執業注冊資格
6.2.4.2認證機構應組織注冊品酒師組成七人以上專家組對認證產品按照《酒類產品認證目錄》中規定的產品標準或增加的技術要求進行感官品評檢測,自接收樣本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認證機構增加的感官品評要求應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6.3初始工廠檢查
6.3.1檢查內容
初始工廠檢查的內容為: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
6.3.1.1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由認證機構派出檢查組按照《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受檢查方進行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認證機構必須遵照檢查。
6.3.1.2產品一致性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的,至少應抽取一個規格類型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的單件包裝標簽和外包裝箱標示上所標明信息應符合該產品的標準、技術規范和適用的國家有關標簽標準規定;
2)認證產品標示的產品名稱、規格類型及性能指標應與抽樣檢驗報告一致;
3)認證產品的主要原輔材料、加工工藝等應與申報資料一致。
當有證據表明認證產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時,應對該產品抽取樣本進行現場見證試驗。樣本應從生產線末端或成品倉庫合格品中抽取。
6.3.2初始工廠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和所涉及的活動。
6.3.3初始工廠檢查所需時間
認證機構應根據受檢查方的生產規模和認證產品單元數等因素確定檢查人日數,檢查時間應確保檢查的有效性。每個生產場所檢查人日數一般不得少于2人日數。
6.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6.4.1認證機構應對產品抽樣檢驗和初始工廠檢查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認證決定。
6.4.2產品認證等級分為:優級、一級、二級
一級、二級產品在符合相應檢測要求和感官品評要求的基礎上,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應符合《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初級要求”的有關規定;優級產品在符合相應檢測要求和感官品評要求的基礎上,工廠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應符合《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初級要求”和“高級要求”中不加“*”的規定;加“*”的規定作為企業持續改進的建議,不作為產品認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