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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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擴展的產品與已獲得認證的產品不為同一單元時,應按初次認證的產品對待。
對于新開發的產品,必須在產品研發達到模擬生產實際操作情況后,方可提出認證申請。
7.2.3.2產品縮減生產場所,認證機構應收回原有該生產場所的產品認證證書。
同一申請單元的產品,停產12個月以上或不再生產,應更改/減少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由認證機構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更改/減少覆蓋范圍的認證證書。
7.3認證證書的使用
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執行
7.4認證的復評
認證證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認證證書持有人可申請復評,復評程序同初次認證。
8.認證標志
8.1認證標志式樣
520) this.width=520;" border=0> 在使用認證標志時,必須在認證標志下標注認證機構名稱和認證證書號
8.2標注方式
認證證書持有人可在獲得認證的產品最終包裝物上標注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證書持有人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
8.3認證標志的使用
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執行。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
9.認證收費
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610號)收取認證費用。
附件:附件全文下載
1:《酒類產品認證目錄》
2:《酒類產品認證檢驗方法》
3:《酒類產品認證抽樣方法》
4:《酒類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