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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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審定與發證7.1 證書采用證書正本加證書附件模式。正本“產品名稱”填寫“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每個取證企業授予一份證書正本;附件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所有申證單元,每一申證單元所覆蓋的所有型式類別。每份證書正本附一份證書附件。打印證書舉例:證書正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許可證證書編號證書附件:1.商用箱式電烤爐:電烤箱、分層烘爐(裝配型)2.商用旋轉電烤爐:臥式旋轉烤爐3.商用熱風爐:箱式熱風爐4.……注:未注明裝配型的產品全部為生產型產品。7.2 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以及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7.3 審查部應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轉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按全許辦[2002]60號文要求,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每批申報材料應報送合格企業匯總表一份;每個申證單元報送申請書、營業執照、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抽樣單各一份。其中營業執照為復印件,其余均為原件。7.4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審查部上報的合格企業匯總表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7.5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7.6 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公告。 7.7 經審定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審查部。 8 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8.1 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8.2 申請企業持有《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8.3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如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或補充檢驗和審查方案,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組織補充審查。8.4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要變化(如改制、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發生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相關申請材料轉交審查部,由審查部組織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達到合格要求后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審查,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后更換證書。8.5 企業名稱變更的,應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將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8.6 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證書遺失或無法辨認的,應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聲明。企業可持報紙聲明原件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證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補發證書。8.7 獲得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自生產許可證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在產品銘牌、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為:XK01-302-×××××其中,XK為生產許可證標記;01為行業編號;302為產品編號;×××××為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8.8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8.9 銷售本實施細則規定范圍內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8.10 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附件8),違者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