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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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該產品。
3.2.4 根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文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制漿生產線和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的企業申請,2005年12月2日后建設的低檔紙及紙板生產企業申請時必須提供齊全的項目建設審批手續。
3.3 實地核查
3.3.1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審查組,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和《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在實地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審查組一般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且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要由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2審查組應當按照《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4.3)進行實地核查,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和《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上簽字認可。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3.3.3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后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并核實企業名稱、住所及生產場地;如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應以書面形式當場告知核查結論(核查記錄和核查報告),留存企業備案(復印件),并向企業說明:該企業被準予生產許可后,企業所取證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名稱、產品品種等證書明細的內容);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3.3.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